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作用,根据局党委《关于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交集团纪委“做强集团、做实基层、做到监督执纪全覆盖”总要求,构建内部“大监督”格局。
第三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党委统一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重在履行监督协调职能,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能。
第二章 协调小组成员
第五条 协调小组由局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局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巡察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财务资金部、法律风控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委工作机构,由综合监督室负责会议组织、成员部门联络和文件、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协调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研究、分析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三)协调成员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定期听取成员部门关于本部门、本系统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五)排查、收集和集中管理成员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听取成员部门关于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汇报。
(六)研究讨论局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指导和推动解决成员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七)研究制定防范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统筹成员部门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共同扎紧织密“不能腐”的笼子。
(九)统筹成员部门调查处置上级转办、局党委或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大案件问题线索。
(十)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他任务。
第八条 局纪委工作机构积极发挥牵头、协调职责。综合监督室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执纪检查室按职责参与协调小组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成员部门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应向协调小组报告领导干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扶贫领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协调小组意见,积极推进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党建考核等工作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等问题线索。根据协调小组意见,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三)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在干部考核考察、薪酬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廉洁风险;报告各单位选人用人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等情况。根据协调小组意见,共同研究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停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建议。
(四)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协调小组意见或成员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在巡视巡察中深入了解相关问题。
(五)战略发展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股权投资、企业收并购、混改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根据协调小组意见,配合成员部门深入调查了解相关问题。
(六)财务资金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在会计核算、资金支付、财务检查、日常报销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廉洁风险。根据协调小组意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七)法律事务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在合同管理、法律诉讼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廉洁风险。根据协调小组意见,配合成员部门深入调查了解相关问题。
(八)审计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廉洁风险,及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根据协调小组意见,配合成员部门深入调查了解相关问题。
(九)其他部门应向协调小组报告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廉洁风险,及时提供专业检查报告。根据协调小组意见,配合成员部门深入调查了解相关问题。
第四章 联席会议机制
第十条 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可邀请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针对重大问题线索、专项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巡视巡察报告等涉及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建议,研究防控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落实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听取成员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参加会议时,应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本领域重点问题线索。必要时,将有关案卷材料,按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局纪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对成员部门遇到在职责范围内难以单独处理的问题,在会上或会后予以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与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商定。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成员部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督导落实。会议纪要等文件应同时抄送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小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若确不能按时参会,经请示协调小组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会。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协商机制
第十七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打破“部门墙”,加强日常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加强执纪审查、财务资金管理、审计、选人用人、法律诉讼、股权交易等方面信息互通,逐步建立共享信息清单。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由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成员部门报送的问题线索进行登记,转局纪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核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协调小组根据问题线索轻重缓急和复杂程度,采取不同处置方式。相对单一或仅涉及个别部门的问题线索,可由问题线索发现部门与相关部门直接会商,研究处置方案,报协调小组组长审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领域、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线索,需经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协调小组会议集体会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排查确定的问题线索实行跟踪督办,明确问题线索调查负责人,层层落实调查责任。必要时,经协调小组组长同意或协调小组会议集体会商后,可由相关成员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要严格问题线索调查保密纪律,重大问题线索调查负责人应定期向协调小组组长汇报调查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协调小组应充分发挥案件治本功能,对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从审计、法律、财务、组织人事等多角度分析问题根源,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共同推进案件成果综合运用,确保整改落实落地,扎紧“不能腐”的笼子。
第六章 联络员机制
第二十五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络沟通。联络员一般应为成员部门副职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二十六条 联络员协助协调小组成员履行成员部门职责,及时报送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和问题线索。每年底,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联络员协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协商等工作。
第七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八条 协助局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员领导干部职责。协调小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敢于担当,勇于担责,加强沟通协作,以实际行动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大监督”格局做实做细。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积极,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问题线索,在防范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局党委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汇报、通报和上报工作信息、问题线索、案卷资料等,造成小问题坐大、局利益受损的,局党委将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一条 协调小组成员部门应严守组织程序和保密、回避制度等规定,对党忠诚,对自己负责,不干预打听、不跑风漏气,扎扎实实、规规矩矩开展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纪委工作机构负责解释与修订。


